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师受托对其2021年11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其有关增值税处理业务如下:
(1)11月5日16号凭证:购进原材料——棉纱,运输途中部分被盗,取得运输单位赔偿。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棉纱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 000
贷:应付账款 226 000
借:银行存款 11 300
贷:原材料 11 300
后附原始凭证: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纺织产品*棉纱,注明金额200 000元,税额26 000元;
②棉纱被盗情况说明,部分棉纱被盗,价税合计11 300元,运输单位担任全部责任,全额赔偿;
③银行解款单1份,收到运输单位赔偿11 300元;
④材料入库单1份。
(2)11月6日18号凭证:收购农产品。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天然橡胶 2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 000
贷:银行存款 300 000
后附原始凭证:
①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10份,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林业产品*天然橡胶,汇总金额为300 000元,系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天然橡胶;
②银行现金支票存根若干份,以现金支票支付收购款,合计金额300 000元;
③材料入库单1份(入库数量与收购数量一致)。
(3)11月12日24号凭证:购进农产品。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天然树脂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200
贷:应付账款 41 200
后附原始凭证:
①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林业产品*天然树脂,注明价款40 000元,税额1 200元;
②材料入库单1份。
(4)11月18日68号凭证:发出产品,收款90%,扣10%质保金。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 017 000
应收账款 11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 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 000
后附原始凭证:
①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金额1 000 000元,税额130 000元;
②银行进账单1份,注明金额1 017 000元;
③产品出库单1份。
(5)11月28日98号凭证:报销境内交通费。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7 2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0
贷:库存现金 8 000
后附原始凭证: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4张(注明本企业出差人员信息),合计金额8 000元。
(6)11月29日115号凭证:支付销售货物运输服务费用。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200
贷:银行存款 74 200
后附原始凭证: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输管理服务费,注明金额70 000元,税额4 200元;
②银行转账支票存根1份,注明金额74 200元。
(7)11月30日168号凭证:领用收购的80%天然橡胶用于生产产品(产品适用税率为13%)。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 216 000
贷:原材料——天然橡胶 216 000
后附原始凭证:
生产车间领料单1份。
(8)11月30日118号凭证:出售固定资产。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9 4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7 16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 320
后附原始凭证:
①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注明金额119 480元;
②银行进账单1份,注明金额119 480元。
经查固定资产卡片,该固定资产为2015年9月购进,购进原值800 000元,进项税额136 000元,进项税额于2015年10月增值税申报时抵扣。
假定该企业生产的货物均适用13%,购进农产品全部用于生产13%税率。当期没有留抵税额和预缴增值税。
要求:对企业的上述增值税处理,要求税务师指出错误,计算应补(退)的增值税,同时编制调账分录。
浪漫金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一条,售价20 000元(含税),旧项链作价5 000元,实际收到价款15 000元。已知消费税税率5%。
要求:计算上述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额,并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