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同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4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6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甲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7月12日交货付款。
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以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
7月12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万元。7月28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
9月16日,乙公司无法偿还丙银行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在乙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租金。
9月2日,F公司待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索。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于2015 年11 月5 日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法院向A 公司送达受理裁定,并要求其在15 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有关材料。A 公司以企业管理不善、材料保存不全为由拒绝。
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发现下述情况:
(1) 2015 年1 月,A公司向B 公司出售一台机床。B 公司验货后,将机床暂存千A公司库房。双方约定,在B 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前,A 公司保留机床所有权。2015 年10 月,B 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但尚未提货。
(2) 2015 年2 月,A 公司向C 银行借款20 万元,由D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清偿。C 银行己就20 万元借款及利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公司遂向管理人预先申报此笔债权,遭到拒绝。
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进行表决时,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计30 人(全体债权人人数为 45 人), 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 ; 其中赞成的为28人,代表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45%。
在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破产宣告前,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债权人名义提出又寸A 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2016.真题)
(2018真题)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
2016 年10 月27 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 年5 月,林木集团第一大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 年9 月18 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 月21 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 年12月26 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 的股权。
2018 年2 月12 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 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 年2 月14 日至2018 年4 月10 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 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 77 元;提示性公告日前6 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 月 12 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 ,林森 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 76 元。
2018年3 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年4月9 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待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 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 年5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2017 年9 月15 日以每股7. 8 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10 万股,并千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其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 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 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18真题)2018年3月5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 年9月4日。甲银行与B 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后该承兑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被人民法院 撤销。
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 公司。
6 月5 日,D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将其负责保管的该汇票盗出,并伪造D公司相关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E公司。
7 月5 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货款。F公司知道E 公司获得该汇票的详情,但仍予接受。F 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G公司对李某的行为及E公司、F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均不知情。
9月4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B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巳被撤销为由拒付。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间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