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年度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下列有关资产交换的交易:
资料一:甲公司换出一栋闲置仓库和一项专利权。其中仓库取得时原价为4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 2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300万元;专利权取得时原价为3 500万元,已计提
摊销7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仓库和专利权的公允价值均无法可靠计量。
资料二:乙公司换出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和一项生产设备。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3 000万元,损益调整为2 500万元;生产设备的取得成本为2 8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0万元, 未计提减值准备。该长期股权投资和生产设备的公允价值均无法可靠计量。
资料三:甲公司将取得的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取得设备后预计将在一年内出售,经减值测试后暂未发生减值。乙公司将取得的仓库对外出租,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
计量,并将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甲公司另向乙公司支付补价200万元。 甲、乙双方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甲、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22年3月31日,甲公司以一项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的投资性房地产与乙公司的一项生产设备和一项商标权进行交换,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资料一:甲公司换出投资性房地产的原价2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64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1 60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1 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44万元。
资料二:乙公司换出生产设备的原价为1 300万元,已计提折旧7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1 00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1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0万元;乙公司换出商标权的原价为560万元,已计提摊销16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6万元;甲公司另以银行存款向乙公司支付22万元补价。
资料三:甲公司将换入的生产设备和商标权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乙公司将换入的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为固定资产。
甲、乙双方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