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5日,张某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为“宏利公司”;2016年2月1日,工商行政机关向张某签发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宏利加工厂”。2016年2月10日,张某聘用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李某负责宏利加工厂的事务管理。张某与李某签订的书面聘用合同中约定:李某只能决定5万元以下的交易。2016年2月15日,李某未经张某同意,与善意第三人王某签订10万元的买卖合同。后因宏利加工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王某的货款及其他债务,张某拟解散宏利加工厂。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