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某县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如下:
(1)2014年9月以18 000万元协议购买用于该房地产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了契税。
(2)2015年3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6 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开具的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3 000万元(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2000万元)。
(3)2015年12月该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600万元(未包含在上述6000万元的开发成本中),未开具发票。
(4)2018年1月该项目已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90%,共计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54 000万元;可售建筑面积的10%以成本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
(5)该企业已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1 08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销售房地产选择简易征收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依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对依据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