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2013年6月15日,A企业向B银行借款50万元;2013年9月1日,甲、丙退伙并办理了结算手续,各分回10万元。
下列关于甲、丙对此项债务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甲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于某年6月12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6月15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认为《企业破产法》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法院于6月23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B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财产和债务情况整理如下:
(1)甲公司全部资产价值为5 200万元,其中包括:
①用于对工行8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办公楼价值740万元;
②用于对所欠A公司货款700万抵押担保的厂房价值550万元;
③一套加工设备价值90万元;
④丙公司欠付的劳务费15万元。
(2)甲公司全部债务共15 800万元,其中包括:所欠工行贷款800万元;欠A公司货款700万元;欠发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470万元;欠交税款220万元;欠丙公司货款15万元;管理人于8月3日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同,给丁公司造成损失230万元。
(3)乙公司提出,以上资产中价值90万元的设备是乙公司出租给甲公司的,所有权属于乙公司,并提供了租赁合同。
(4)丙公司提出以货款抵销欠付甲公司的劳务费。经管理人查明,此前丙公司欠甲公司15万元的劳务费一直没有支付。同年4月30日丙公司知道甲公司有大笔到期债务无力清偿后,遂向甲公司转让15万元货物。
(5)除上述债务外,还发生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员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戊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对戊公司不当得利22万元,要求返还给戊公司。
(6)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 000万元,但到破产申请受理日,甲公司的某股东尚差200万元的出资未缴足,该股东有补足股本的能力。
要求: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2018年7月5日,A纺织厂(以下简称“A厂”)与B棉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向A厂供应50吨一级皮棉,总价款为人民币13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由A厂先期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预付人民币30万元货款;B公司在同年10月上旬一次性向A厂交货;A厂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向B公司付清余款;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计6.5万元。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该买卖合同的履行,B公司要求A厂的控股投资公司即C纺织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就A厂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提供担保,A厂表示由C公司提供担保较为困难,但可以找C公司在B公司所在城市的分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表示同意。于是,该分公司便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该分公司保证A厂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如果A厂不履行义务,该分公司保证履行。经查,C公司并未授权分公司提供担保。
2018年8月1日,A厂为履行先期预付货款的义务,向B公司开出一张人民币30万元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同月8日向承兑行提示承兑,承兑行对该汇票审查之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和签章,同时记载付款期限为同年11月28日。B公司为支付D建筑公司(以下称“D公司”)的工程费,于同月2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2018年10月上旬,B公司依照上述买卖合同的规定向A厂一次性交付货物,并经A厂验收,同年11月上旬,A厂向B公司提出: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要求退货;B公司声称其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并要求A厂严格履行买卖合同,按时向B公司支付货款。随后,A厂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要求承兑行停止支付由其开出的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请求承兑行付款时,该行拒绝付款,A厂亦拒绝向B公司支付货款。
经调查证实:B公司交付A厂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A厂之所以要求退货,主要是因其生产的产品不适应市场的需要,积压过多,销售发生严重困难,因此决定停止生产经营,以便择机转产。因A厂未按时付款的行为,B公司遭受经济损失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