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某市一家酒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各种酒类产品。2019年6月,甲企业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2 000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运回企业,支付不含税运费1 2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边角废料,取得不含税收入62 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1辆,取得含税收入45 000元(未曾抵扣进项税额)。
(3)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生产检测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5 000元。
(4)销售白酒和啤酒给丁商场,其中销售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123 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6 000元;销售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税合计款175 5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7 440元。合同约定,丁商场于2019年12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时,可取回全部押金。
(5)用自产的白酒换取丙企业不含税价相等的原材料用于酿造白酒,已知换出白酒的市场不含税价36 000元,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用市场含税价为100 620元的自产红酒,换取了一家水泥厂的水泥,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将全部水泥投入本厂职工食堂的维修。
(6)月末进行盘点时发现,因管理不善导致上月购进的原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霉烂变质,账面成本为8 800元(其中运费成本800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