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股价为每股10元,假定该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甲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负债和权益的分拆。假设发行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无转股权的债券市场利率为8%。
已知(P/A,8%,3)=2.5771,(P/F,8%,3)=0.7938。
(3)2016年5月31日,经股东大会同意,甲公司以2016年5月20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每10股发放1.5份认股权证,共计发放12 000万份认股权证,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2016年5月31日按照每股6元的价格认购1股甲公司普通股。(6)甲公司2016年实现净利润40 000万元,其中归属于优先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 000万元。
甲公司股票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平均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
(1)2016年1月1日,洪大公司以3 200万元取得A公司60%的股权,并取得对A公司的控制,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A公司2016年1月1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5 000万元(假定其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另支付审计费5万元,假设合并前洪大公司与A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洪大公司对该项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2016年3月10日,洪大公司从乙公司购买材料一批,价税合计2 34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乙公司对该款项计提了30万元的坏账准备。
2017年1月3日,洪大公司因经营危机导致无法偿还债务,与乙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洪大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20%的股权抵偿债务,债务重组日2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2 000万元,乙公司将取得的A公司股权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核算。
乙公司同意豁免洪大公司债务100万元,剩余债务延期至2018年12月31日偿还;同时协议中列明:若2017年实现盈利,则2017年加收3%的利息;2018年年利率为5%。预计洪大公司在2017年很可能实现盈利,但在2017年年末发现洪大公司并未实现盈利。
(3)2016年A公司实现净利润8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以后会计期间可以重分类进损益)增加200万元,A公司当年分派现金股利350万元。2017年A公司实现净利润1 2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420万元。
(4)2017年12月31日,乙公司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 050万元。2018年8月20日,乙公司将该金融资产以2 300万元的价格全部出售,并支付手续费33万元。
假定洪大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考虑所得税和其他因素的影响。
(1)2020年5月1日,长山公司以发行普通股为对价,从关联方A公司取得M公司15%股权,对M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长山公司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长山公司向A公司定向增发6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0元,同时支付承销商佣金、手续费等100万元。当日M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6 0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 500万元。2020年M公司实现净利润3 500万元。
(2)2021年1月1日长山公司又以账面价值为6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8 000万元的厂房从B公司处取得M公司20%的股权,至此对M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并于当日办妥相关法律手续。新增投资当日,原股权公允价值为6 800万元。当日M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 000万元,除一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同外,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 600万元,公允价值为2 400万元,尚可使用年限为8年。
(3)2021年6月30日,长山公司出售一批商品给M公司,成本为800万元,售价为1 000万元,M公司购入后作为存货管理。至2021年年末,M公司已将该商品的70%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剩余部分未发生减值。2021年M公司实现净利润5 0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300万元。
(4)2022年1月1日,长山公司支付银行存款2 000万元从C公司手里取得M公司5%的股权,当日M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5 000万元,股权增加后对M公司仍具有重大影响。
2022年度,M公司实现净利润6 0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可重分类至损益)减少1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500万元。2022年12月31日,长山公司和M公司2021年度内部销售形成的存货全部对外销售。
(1)A公司2014年12月15日购入并开始使用的某设备原价为192万元。会计处理时采用年限平均法按2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按4年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因素)。
(2)A公司2016年12月20日取得乙公司40%股权,支付价款200万元,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A公司拟打算长期持有该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乙公司2017年亏损700万元,同时A公司账上应收乙公司长期应收款50万元。税法规定因联营企业亏损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
(3)A公司的应收账款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计提比例为5%,2017年初坏账准备有36万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00万元,因此年末冲减多计提的坏账准备6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4)2017年,A公司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宣传费支出600万元。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A公司2017年度销售收入为3 000万元。累计发生行政罚款支出100万元,税法规定,行政性罚款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5)根据签订的协议,A公司应于2017年9月20日向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因A公司未能按期交付,导致丙公司延迟向其客户交付商品而发生违约损失100万元。为此,丙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95万元以及由此导致的丙公司违约损失10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双方拟进行和解,和解协议正在商定过程中。
A公司经咨询其法律顾问后,预计很可能赔偿金额在95万元至100万元之间。2018年2月10日,A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和解,A公司统一支付违约金95万元和违约损失30万元,丙公司同意撤诉。A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述款项。
除上述事项外,A公司没有发生其他事项。
高新公司现已拥有资金总额1 000万元,其中股本200万元(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3.5元)、长期债券300万元(年利率为8%)。
高新公司为生产C产品,急需购置一台价值为350万元的W型设备,该设备购入后即可投入生产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预计净残值率为2%,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假设使用期满收回净残值7万元。经测算,C产品的单位变动成本为60元,边际贡献率为40%,固定成本总额为125万元,C产品投产后每年可实现销售量43 750件,分配优先股股利15万元。
为购置该设备,现有甲、乙两个筹资方案可供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