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材料发出成本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2016年12月1日,该公司M材料库存数量为500千克,每千克成本为200元,2016年12月该公司发生有关存货业务如下:
(1)2日,以面值为250 000元的银行汇票购买M材料800千克,每千克不含税价为25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34 000元,搬运费3 000元,材料验收入库,多余款项通过银行退回。
(2)10日,收到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M材料3 000千克,并验收入库,乙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合同约定该材料不含税价价款600 000元,公允抵扣的增值税进项102 000元,假设合同约定公允价值相同,乙公司在甲公司注册资本中含有的份额为580 000元。
(3)31日发料凭证汇总表中M材料记录为:生产产品领用1 600千克,车间一般领用300千克,行政管理部门领用200千克,销售部门领用100千克。
(4)31日,财产清查中发现盘亏材料的成本为15 000元,经查属于保管人员的过失造成,按规定由某个人赔偿6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税费(答案金额为元,出现小数,保留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