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是邻居,素来不和。8月14日,两人因发生口角随即扭打起来。乙的母亲在劝架时被甲的儿子推倒。事后,甲以“脑震荡”为由,起诉要求乙赔偿全部经济损失450元。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8月21日向乙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乙10日内提交答辩状。乙因出差向法院申请顺延,经法院同意延长10日,法院决定9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委托法院勤杂工将出庭通知书交给乙。恰逢乙家无人,该工人将通知书交其邻人之子15岁的王某签收。在审理中,乙以自己的母亲骨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元。本案经审理后,法院决定不当庭宣判,通知双方当事人9月14日到庭宣判,9月16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务必于9月29日前提起上诉。有关本案诉讼期间错误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