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高档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份经济业务如下:
(1)销售成套化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300 000元;
(2)当月收回委托加工的高档化妆品,直接以不含增值税价100 000元出售,收回时受托方按其同类产品售价代收代缴消费税10 000元。
(3)本月购入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 000元,全部投入生产。其中50%用于生产A型高档化妆品,50%用于生产普通护肤品。
(4)为职工发福利,发放自产A型高档化妆品,价值50000元(不含税售价),成本价30 000元。
(5)企业将自产A型高档化妆品、普通护肤品、普通护发品装入一个盒内作为礼品送给关系单位,不含税售价为20 000元。
(6)销售普通护肤品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200 000元。
(7)委托乙化妆品厂加工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合同约定,产品需求由甲高档化妆品厂提出,材料由乙化妆品厂采购,加工后交货付款。乙化妆品厂采购材料成本60 000元,收取加工费10 000元。当月乙化妆品厂已加工完毕交货,甲高档化妆品厂收货后已验收入库。乙化妆品厂无同类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售价。
(已知:高档化妆品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