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 500万元,企业会计利润600万元(含境外分支机构分回部分),其他相关数据如下:
(1)期间费用中广告费450万元,业务招待费15万元,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
(2)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直接捐赠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23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
(4)12月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81.9万元。
(5)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