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公司2018年3月31日与甲公司签订一项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将其不再使用的厂房转让给甲公司。
合同约定,厂房转让价格为4 300万元,该厂房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将于2019年2月10日前办理完毕。
大地公司厂房系2013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成本为8 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1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至2018年3月31日签订销售合同时未计提减值准备。
大地公司在2018年对该厂房应计提的折旧额及应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分别为( )。
甲公司2020年3月3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将其不再使用的厂房转让给乙公司。
合同约定,厂房转让价格为1 720万元(等于其公允价值),不存在处置费用。
该厂房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将于2021年2月10日前办理完毕。
甲公司厂房系2015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成本为3 24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4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至2020年3月31日签订销售合同时未计提减值准备。
下列关于甲公司2020年对厂房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
甲公司2×16年年度财务报告于2×17年3月31日批准报出。注册会计师2×17年3月在对甲公司2×16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关注到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
(1)2×15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亿元。借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利息按年支付,本金到期一次偿还。借款协议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则从违约日起按年利率7%加收罚息。2×15年甲公司均按时支付乙银行借款利息。2×16年1月起,因受国际国内市场影响。甲公司出现资金困难,当年未按时支付全年利息。为此,甲公司按7%年利率计提该笔借款自2×16年1月1日起的罚息1 400万元。
2×17年2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罚息减免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从2×17年起,如果甲公司于借款到期前能按时支付利息并于借款到期时偿还本金,甲公司只需按照6%的年利率支付2×16年及以后各年的利息;同时,免除2×16年的罚息1400万元。甲公司根据与乙银行签订的《罚息减免协议》,做了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利息 1 400
贷:营业外支出 1 400
(2)2×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一笔售后租回交易,将一栋新建办公楼出售给丙公司后再租回,租期为16年,年租金为400万元。出租时该办公楼账面价值为5 000万元,售价为6 2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20年。甲公司将售价6 200万元与账面价值5 000万元的差额1 200万元计入了资产处置损益。
(3)从2×13年开始甲公司受政府委托进口某特种商品A,再将商品A销售给国内的生产企业,加工出产品B销售给最终顾客。产品B的销售价格由政府确定。由于国际市场上商品A的价格上涨,而国内产品B的价格保持稳定不变,形成进销倒挂的局面。2×15年12月31日之前,甲公司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时候以商品A的进口价格为基础定价,国家财政对生产企业进行补贴;2×16年1月1日之后,国家规范补贴款管理,改为限定甲公司对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然后对甲公司的进销差价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返还,差价返还金额以销售价格减去加权平均采购成本的价差乘以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数量计算。甲公司2×16年因销售商品A收到财政返还款6 000万元。甲公司将其计入其他收益。
(4)甲公司于2×16年1月1日购入10套商品房,每套商品房购入价为200万元,并以低于购入价20%的价格出售给10名高级管理人员,出售住房的合同中规定这部分管理人员至少为公司服务5年。甲公司将购入价2 000万元与售价1 600万元的差额400万元直接计入2×16年管理费用。
(5)为扩大销售量,甲公司推出了购车赠A级保养服务的销售推广策略,个人消费者从甲公司购买乘用车的同时可获赠一张A级保养卡,个人消费者可凭卡在购车之日起1年内到甲公司的销售公司免费做一次A级保养。该A级保养卡也单独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每张3 000元。
甲公司在销售乘用车时按照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营业收入,对赠送的A级保养卡不单独进行会计处理,仅设立备查薄对其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当个人消费者实际使用A级保养卡时,各销售公司将相关的保养服务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的营业成本。
(6)2×16年12月31日,经甲公司董事会批准,甲公司与非关联公司W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资产转让协议,将一项账面价值为8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以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W公司。双方约定于2×17年3月31日前完成转让资产的交割。甲公司预计上述转让将发生30万元出售费用。由于截至2×16年12月31日上述交易尚未实施,除计提折旧外,甲公司于2×16年未对上述固定资产进行任何其他会计处理。
假定:
(1)不考虑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2)不考虑折现及其他因素。
要求:
甲公司2018年12月31日应收乙公司账款100万元,已知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按照当时估计已计提坏账准备20万元。
2019年3月10日,甲公司获知乙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法院申请破产,且乙公司资不抵债的事实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
甲公司估计应收乙公司的账款80%无法收回。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损失在未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
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其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19年4月1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其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其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于2019年4月5日完成。
下列各项关于上述事项对2018年度利润表相关项目影响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黄河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018年11月,黄河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起诉。2018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经咨询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败诉的可能性很大,如果败诉,很可能支付罚款300万元。
黄河公司为此确认了300万元的预计负债。2019年2月20日,在黄河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报出之前,法院判决消费者胜诉,要求黄河公司支付赔偿款420万元。黄河公司服从判决,不再上诉,并于当日支付了赔偿款。
不考虑其他因素,黄河公司因该判决减少2018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