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采用杜邦分析法进行绩效评价,并通过因素分析法寻求绩效改进思路。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公司2020年产品销量为90 000件,单价为200元/件,净利润为5 400 000元。
资料二: 2020年公司和行业的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财务指标 |
甲公司 |
行业平均水平 |
营业净利率 |
? |
25% |
总资产周转率 |
? |
0.5 |
资产负债率 |
60% |
? |
净资产收益率 |
15% |
25% |
假定有关资产负债项目年末余额均代表全年平均水平。
资料三:公司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依次分解为营业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和权益乘数三个因素,利用因素分析法对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与行业平均水平的差异进行分析。
资料四:经测算,公司产品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为-3。为缩小净资产收益率与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公司决定在2021年将产品价格降低10%,预计销售量与销售额都将增加,鉴于部分资产、负债与销售额存在稳定的百分比关系,预计2021年资产增加额和负债增加额分别为当年销售额的18%和8%。
资料五:预计公司在2021年的销售净利率(即营业净利率)为22%,利润留存率为30%。
要求:
甲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公司,两年来经营状况稳定,并且产销平衡,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公司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如下表所示:
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单位:万元
资产 |
2019年
年末余额
|
负债和
股东权益
|
2019年
年末余额
|
项目 |
2019年
发生额
|
货币资金 | 1 000 | 应付账款 | 2 100 | 营业收入 | 30 000 |
应收账款 | 5 000 | 短期借款 | 3 100 | 营业成本 | 18 000 |
存货 | 2 000 | 长期借款 | 4 800 | 期间费用 | 6 000 |
固定资产 | 12 000 | 股东权益 | 10 000 | 利润总额 | 6 000 |
资产合计 | 20 000 |
负债与
股东权益合计
|
20 000 | 净利润 | 4 500 |
资料二:全年购货成本9 450万元,公司永久性流动资产为2 500万元,一年按360天计算。
资料三:公司收紧赊销政策导致收入减少6 000万元,变动成本率为70%,机会成本减少500万元,收账费用减少200万元。
要求: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准备购置一条新生产线,计划于2020年年初一次性投入资金6 000万元,全部形成固定资产并立即投入使用,建设期为0,使用年限为6年,新生产线每年增加营业收入3 000万元,增加付现成本1 000万元。新生产线开始投产时需垫支营运资金700万元,在项目终结时一次性收回。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1200万元。公司所要求的最低投资收益率为8%,相关资金时间价值系数为:
(PA,8%,5)=3.9927,(P/F,8%,6)=0.6302。
资料二:为满足购置生产线的资金需求,公司设计了两个筹资方案。方案一为向银行借款6 000万元,期限为6年,年利率为6%,每年年末付息一次,到期还本。方案二为发行普通股1 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6元。公司将持续执行稳定增长的股利政策,每年股利增长率为3%。预计公司2020年每股股利(D1)为0.48元。
资料三:已知筹资方案实施前,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为3 000万股,年利息费用为500万元。经测算,追加筹资后预计年息税前利润可达到2 200万元。
要求:
2018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18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朋友李某应陈某的请求向郑某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为甲企业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郑某予以接受。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2019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甲企业。同月,赵某加入甲企业。
2019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人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李某抗辩称:(1)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无须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19年1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50万元货款,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该汇票为甲公司通过其前手背书转让而取得。
2019年2月10日,乙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丙公司必须在2月15日之前交货。丙公司实际于2月16日交货。
2019年5月5日,丙公司持该汇票请求承兑人付款。承兑人认为甲公司前手的签章系伪造,该汇票无效,拒绝付款。
2019年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丙公司迟延交货为由,拒绝付款。2019年5月7日,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甲公司以汇票上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