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赵某、张某、李某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赵某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张某以专利技术作价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转移专利技术;李某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半年和一年时分两次等额缴纳。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事项未作其他规定。
赵某、张某在甲公司成立时按时履行了出资义务;甲公司成立半年时,李某以家庭出现经济困难为由,未按时缴纳出资。
2019年12月,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拒绝。李某同时主张,张某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虽然出资时经评估价值100万元,但目前因市场因素贬值为50万元,张某应当补足差额。2020年1月,甲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决议李某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前,不得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23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台电脑,总价款5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20万元。乙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将电脑运输至甲公司经营场所,甲公司收|到电脑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价款,双方在合同债权转让及合同义务转移未作特别约定。
2023年3月16日,甲公司因经营业务变更不再需要电脑,遂将该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认为丙公司经营场所距离较远,如债权转让后会增加履行费用,所以通知了甲公司不同意以上债权转让。2023年3月20日,因甲公司明确表示拒收电脑,乙公司只好将电脑运输至丙公司的经营场所,由此增加履行费用800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增加的履行费用,遭到甲公司拒绝。
2013年1月5日,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股东大会选举7个董事,组成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某任董事长、赵某任副董事长。
2013年3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次董事会,王某因突发疾病未能出席。赵某主持了该次董事会会议,董事钱某、孙某、李某出席了该次会议,董事周某、吴某因故未能出席,分别书面委托钱某、孙某代其表决。
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是解聘承接甲公司审计业务的乙会计师事务所。赵某认为,董事会有权解聘乙会计师事务所,同意解聘。钱某认为,应该允许乙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后再进行表决,不同意解聘。但周某给钱某的委托书上明确表示同意解聘。孙某同意解聘,但吴某给孙某的委托书上明确表示不同意解聘。李某弃权。赵某认为,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解聘乙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钱某表示不认同。
根据上述资料及公司制度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