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决定成立一个生产服装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经协商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甲以现金出资;乙以自己的房屋出资;丙以服装加工设备出资;丁以劳务出资。
(2)甲、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丁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成立后,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企业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擅自退伙,否则将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经修改后,2015年4月18日办理了工商登记,合伙企业成立并发生以下事项:
(1)企业设立后,持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认为该企业无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该企业无奈,找到另外一家专业银行,才予办理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手续。
(2)为了及时抓住商业机遇,该企业开出面值50 000元、6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给A公司抵付货款。
(3)该企业曾与A企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收到A企业开出的一张支票,金额为20 000元,但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而是授权给合伙企业补记。
(4)合伙企业将A企业开具的支票在未补记自己的名称之前就直接交付给B企业,用于支付货款。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2018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9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
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9年2月就2018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
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丁认为执行董事丙未适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