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乙公司未来拖欠房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1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浮动抵押合同,乙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用于担保甲公司每季度的房租债权。合同约定次日成立并生效。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2年3月15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按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5万元。乙公司于次日将产品发送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18日支付15万元价款。2022年3月20日,甲公司得知后将上述产品已经抵押并登记的情况通知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在4月2日之前不要出售上述产品,遭到丙公司拒绝。
2022年2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汇票,汇款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8月10日,2022年3月10日,乙公司为购买设备,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请求戊公司提供保证。在汇票上注明“保证***被保证人为乙公司”以及“以乙公司付费为条件后签章”。2022年3月25日,乙公司收到设备后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遂向丁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2022年3月26日,丁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巳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
2022年4月15日,巳公司向庚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发货后十日内付款,庚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巳公司在该汇票上标明“质押”字样后背书给庚公司。庚公司发货十日后,乙公司一直未付款。
2022年8月11日,庚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告知庚公司一个月后付款。庚公司遂向所有前手及戊公司发出追索通知。戊公司以乙公司未向其付费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以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与丁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慈善家李某于2020年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商称"甲公司)。甲公司2022年度签订了三份赠与合同。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养老院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电热毯赠与乙养老院并保证该批电热毯可以正常使用,无任何质量问题,乙养老院在使用该批电热毯时发生火灾,导致乙养老院部分财产被烧毁,经鉴定火灾是由电热毯质量不合格所引起。乙养老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损失。6月10日。甲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台已经使用一年的叉车赠与丙建筑公司,6月20日交付。6月19日、甲公司因一项工程建设仍需要使用该叉车两个月,遂通知丙建筑公司先撤销赠与。未来再考虑叉车赠与事宜。丙建筑公司认为双方已经在赠与合同上签字盖章,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7月10日,甲公司与丁民办学校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赠与丁民办学校10万元,专项用于丁民办学校图书馆购买图书。不能挪作他用。7月11日,甲公司向丁民力学校支付10万元。8月10日,甲公司调查学校已经将该笔资全用于发放所拖欠的教师工资,遂决定撤销赠与,要求丁民办学校归还10万元。丁民办学校认为其对赠与资金有权调剂使用,拒绝归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20年8月2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赵某、钱某、孙某和乙公司实缴出资设立。赵某以一套商铺评估作价200万元出资钱某以一组机器设备评估作价100万元出资,孙某以货币4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90万元出资。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对其他事项未作特别规定。2021年9月8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约定一个月内支付1000万元货款。2021年10日8日,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遂要求甲公司尽快支付货款。甲公司表示账面仅有200万元,无力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丙公司宽限几个月。丙公司拟请求甲公司提供担保,调查后发现:
(1)赵某虽然于2020年9月1日将上述商铺交付甲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手续:
(2)钱某出资的机器设备因为市场变化发生贬值,2021年10月的公允价值仅为50万元;
(3)乙公司的出资形式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2021年10月20日,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补足出资;
(2)认定钱某出资额为50万元,要求其补足出资;
(3)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后,责令赵某和乙公司于15日内予以纠正。在该期限内,赵某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乙公司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