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年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 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0万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600万元;商品尚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6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 05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编制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甲公司为一家精密仪器生产和销售企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精密仪器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精密仪器,售价为780万元。甲公司承诺该批仪器售出后1年内如出现非意外事件造成的故障或质量问题,甲公司免费负责保修(含零部件的更换),同时甲公司还向乙公司提供一项延保服务,即在法定保修期1年之外,延长保修期3年。该批精密仪器和延保服务的单独标价分别为700万元和80万元。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估计在法定保修期(1年)内将发生的保修费用为20万元。该批精密仪器的成本为5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将该批仪器交付给乙公司,同时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780万价款。
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及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分析甲公司延保服务收费的收入确认情况,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