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甲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自主创新的某高新技术项目申报政府财政贴息,申报材料中表明该项目已于2012年3月启动,预计共需投入资金2500万元,项目期为2.5年,已投入资金750万元。项目尚需新增投资1750万元,其中计划贷款1000万元,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协议规定贷款年利率6%,贷款期2年。经审核,2012年11月政府批准拨付甲公司贴息资金87.5万元,分别在2O13年1O月1日和2014年10月1日支付37.5万元和50万元。甲公司2013年12月31日递延收益的余额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