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
某5层商住楼,总建筑面积8500m2,框架结构。通过公开招标,业主分别与承包商、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开、竣工时间分别为当年4月1日和12月25日。承、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工程款的支付等都作了规定。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增减的约定幅度为10%。
对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程序规定如下:
(1)工程变更发生后7d内,承包方应提出变更估价申请,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若工程变更发生后7d内,承包商不提出变更估价申请,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3)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d内应对此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报告送达之日起14d后报告自动生效。
承包人在5月6日进行工程量统计时,发现原工程量清单漏项1项;局部基础形式发生变更1项;相应地,有2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在5%以内,工程量比清单项目超过6%的2项,超过10%的1项,当即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报告。工程师在5月14日确认了该三项变更。5月20日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工程师在5月25日确认了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报告。
2.问题
1.背景
某施工单位通过竞标获得了某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签订了有关工程价款的合同,其中包含如下主要内容:
(1)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主要材料费占施工产值的比重为70%;(2)预付备料款为工程造价的25%;
(3)工程进度逐月计算;
(4)工程保修金为工程造价的5%,从逐月工程款中扣除,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返还;
(5)材料价差调整按规定进行,最后实际上调各月均为10%,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各月完成的实际产值如下表所示:
竣工验收时,发现原合同中未约定工程保修年限,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双方同意按相关规定中的最低保修年限作为本合同的保修年限执行。
2.问题
1.背景
某施工单位通过公开招标中标某工程,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部分内容有:
费用名称 |
基期代号 |
基期价格指数 |
计算期代号 |
计算期价格指数 |
人工费 |
Ao |
130 |
A |
140 |
材料l |
Bo |
110 |
B |
120 |
材料2 |
Co |
120 |
C |
138 |
材料3 |
Do |
125 |
D |
145 |
材料4 |
Eo |
135 |
E |
160 |
(1)工程合同总价2100万元,工程价款采用调值公式动态结算;该工程的人工费可调,占工程价款的35%;材料有4种可调:材料1占5%,材料2占15%,材料3占15%,材料4占10%;不调值费用占工程价款的20%。价格指数如下:
开工前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的15%作为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及构配件金额占合同总额的65%。竣工前全部结清。
(2)工程进度款逐月结算。
(3)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计价模式,当实际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清单工程量的5%时,合同单价予以调整,调整系数为0.95或1.05。
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对清单工程量进行了复核。其中:钢筋实际工程量为9600t,钢筋清单工程量为10176t(清单报价为5800元It);土方实际工程量为30240m3,土方清单工程量为28000m3(清单报价为32元/m3)。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钢筋与土方工程的价款调整报告。
2.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