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东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甲省A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施工、安装、设备经营性租赁、房地产开发等综合业务。2017年8月有关增值税相关情况如下:
(1)2017年6月将其在甲省B市自行开发的楼盘对外出售,到8月末取得诚意金1000万元。 2017年8月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当月原有的诚意金1000万转作业主购房的首付款,另外又收取了10000万元的首付款。 该楼盘于2016年3月动工,旭东公司对其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该楼盘尚未交房。
(2)承接的位于乙省的某建筑项目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工程款618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尚未收到。发生分包支出1236万元。该项目全部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旭东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核算。同时旭东公司在当地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纳税义务。
(3)承接的位于甲省A市的某建筑项目当月办理竣工结算,该项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是2016年5月10日。收取工程款66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已收到,发生分包支出2004.6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2016年10月购入的一处仓库改造为员工澡堂,取得该仓库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1万元,假定每月的折旧额为0.4万元。
(5)8月20日转让其于2016年4月购入的写字楼一层对外出售,取得价税合计金额1030万元。该办公楼购置价款为618万元,保留有合法有效凭证。甲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6)将其已经使用了15年的办公楼(账面原值为1000万元)进行装饰修缮,将一批原采购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装饰工程,该批材料在购进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额102万元,公司已经认证并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
(7)支付甲省A市建筑项目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的劳务派遣服务费100万元,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一份,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金额5万元,税额0.25万元。
(8)将营改增前购进的建筑周转材料出租,预收租金4.2万元,开具公司自制的收款收据,款项已收到,旭东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9)当月采购建筑工程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相关施工项目领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工程项目 |
材料种类 |
发票种类 |
不含税金额 |
税额 |
甲省B市房 |
钢材、板材等 |
专用发票 |
1000万元 |
170万元 |
砂石、混凝土等 |
专用发票 |
300万元 |
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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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省 |
钢材、板材等 |
专用发票 |
700万元 |
119万元 |
砂石、混凝土等 |
专用发票 |
500万元 |
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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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省A市 |
钢材、板材等 |
专用发票 |
600万元 |
102万元 |
砂石、混凝土等 |
专用发票 |
200万元 |
6万元 |
(10)上月留抵税额为8万元。
其他情况:经核实企业上期无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无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及无税额抵减的期末余额。当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都已按规定进行报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已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或通过扫描认证;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享受税收优惠都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