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选择,向丙公司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公司使用,设备保修期过后该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且在某次事故中造成员工李某受伤。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维修义务,承担设备不符合的约定的违约的责任,并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已知:对于租赁物维修义务,以及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及其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融资租赁合同未作特别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14年1月,周某、吴某、蔡某和其他十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载,周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的6个月内缴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和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
2018年3月,蔡某认缴的出资经催告仍未足额缴纳,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请求蔡某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蔡某以甲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
2018年4月,吴某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李某,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周某、蔡某,一直不作回复。吴某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018年5月,为提高市场争力、甲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并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決,股东钱某投了反对票,其他人赞成,决议通过。钱某提出退出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