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日,陈某、魏某、刘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四人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0%,20%,30%和40%。
陈某和孙某均以货币足额缴纳出资额,魏某认缴出资额2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出资额应于2020年8日1日之前清缴。刘某伪造出资评估报告,以其所有的一台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后经评估机构评估,该设备在评估当日市场价值为10万元。
2023年1月5日,由于多次催缴魏某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出资额,甲公司股东会作出解除魏某股东资格的决议。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陈某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某承担违约责任。
2023年6月10日,甲公司出现经营危机,无力向乙公司支付40万元货款。甲公司请求刘某补足欠缴出资额差额20万元,刘某无力承担。甲公司遂向陈某、孙某请求就该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
2023年2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7个月,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现有的和在贷款清偿前可获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为乙银行设立浮动抵押,当天合同签字生效。2023年2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2023年6月20日,丙公司将M设备赊销给甲公司。6月22日,甲公司与内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在M设备上设立抵押权,用于担保购买M设备的价款。6月23日,抵押合同生效。6月25日丙公司交付M设备。6月27日,办理抵押登记;2023年8月1日,甲公司将N设备出借给丁公司使用并约定由丁公司承担维修费用,丁公司在使用时出现故障,送到戊修理厂修理。8月25日,丁公司不愿支付5万修理费,戊将设备留置。甲主张设备不属于丁公司,戊无权留置。
2023年9月1日,甲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乙银行和丙公司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包含就M设备的拍卖价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23年1月5日,张某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辆汽车,同日在甲保险公司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于次日生效,保险期间为2023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甲保险公司向张某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023年3月5日,张某将该汽车转让给王某张某将车辆转让事项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未答复。次日,王某酒后驾驶汽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遂向甲保险公司报告索赔,甲保险公司以王某并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向其理赔。甲保险公司同时提醒王某,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酒驾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王某认为购买汽车商业险没有起到保障作用,遂要求张某解除保险合同。
2023年3月10日,张某以投保人的身份向甲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甲保险公司以保险责任已开始为由拒绝退还保险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