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2019年11月和12月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下: 11月经营情况:
(1)在国内采购原材料、燃料以及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20万元,职工食堂及浴室耗用其中的2%。
(2)甲企业与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投资协议,接受丙企业以自产设备对甲企业进行投资,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800万元。
(3)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保税进口料件一批,到岸价格400万元,海关暂免征税予以放行。出口进料加工A货物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1200万元。
(4)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内销货物取得含税收入339万元;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内销货物,合同约定含税总价款452万元、当月收取80%;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内销货物,合同约定含税总价款113万元,货物当月未发出。 12月经营情况:
(1)在国内采购原材料、燃料以及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00万元。
(2)出口自产B货物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1 000万元;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内销货物1 000件,每件不含税价格为0.4万元;将同类型货物400件移送外省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用于销售。
(其他相关资料:取得合法票据的进项税额均在当月申报抵扣;甲企业按“实耗法”计算保税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60%;上述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10%的出口退税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某煤矿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下:
(1)进口原煤5 000吨,出口地离岸价格为195万元、包装费1万元、运费及保险费3万元、中介经纪费1万元。该企业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费后海关放行,已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企业领用进口原煤3 000吨生产蜂窝煤,当月销售蜂窝煤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00万元,另收取优质费9万元。
(3)从衰竭期矿山开采原煤10 000吨。领用自采原煤8 000吨生产煤球12 000吨;剩余2 000吨原煤直接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5万元。
(4)当月销售煤球10 000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将1 000吨煤球用于职工宿舍供暖。
(其他相关资料:取得合法票据的进项税额均在当月申报抵扣;原煤资源税税率为6%、关税税率为2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