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如下业务:
(1)该建筑公司从2017年5月份开始承建甲企业办公楼,该办公楼2019年10月竣工并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结算工程价款11 500万元(包括劳动保护费20万元、临时设施费15万元),另外还从甲企业取得提前竣工奖20万元。
(2)承建乙企业家属宿舍楼,合同约定该工程实行包工包料方式。该宿舍楼10月竣工并结算工程价款6 480万元,建筑材料由建筑公司购进,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 400万元。
(3)从丁企业购入办公楼一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 000万元,当月该建筑公司将价税合计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丁企业。
(4)承包某行政单位室内装修工程,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由行政单位提供,该建筑公司收取装修劳务费1 200万元及辅助材料费用150万元。
(5)销售自建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5 800万元,该商品房工程成本2 600万元。
已知:该建筑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上述收入均为含税收入,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