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幢写字楼,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共计2 000万元,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2 600万元,其中装修费用600万元;
利息支出8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且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该写字楼竣工验收后,将总建筑面积的1/2对外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收入4 500万元;
剩余的建筑面积对外出租,当年取得租金收入300万元。
已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4%,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243万元。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