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甲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力偿还各项到期债务。债权人乙公司2018年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18年2月8日,人民法院公告裁定受理债权人乙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同时公告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2个月。
2018年4月15日,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对债权进行核查,选举了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8年6月1日,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
2018年7月1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出资人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队重整计划分别进行了表决,部分表决情况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8家,债权总额为500万元;其中3家出席了会议,代表的债权额共计250万元,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全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2)普通债权人共18家,债权总额800万元;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共13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11家(所代表的债权额共计680万元)。
因部分享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重组计划草案表示有异议,甲公司与管理人在与享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8年8月8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18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挖掘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8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2018年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2018年4月1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担保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
2018年6月1目,丙公司将该挖掘机出租给戊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年。2019年4月1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经协商后,丙公司准备将该挖掘机作价160万元卖给庚公司,用于履行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