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6个月,2013年1月1日开学。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的培训费总额为90000元,分三次等额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2013年3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2013年1月1日,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至2013年2月28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25000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薪酬)。2013年3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甲公司2013年2月28日确认的劳务收入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