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真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 2017年 3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 “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8年 1 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 IPO 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 3.5 亿元。
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7 年 12 月,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 5 600 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 000 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8 年 1 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7 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 4 500 万元和 500 万元。2018 年 3 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 2017 年度股利 4 500 万元。
2018 年 8 月 1 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 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3 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
2018年8月2日,深交所作出对甲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8月3日,甲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复牌交易满30个交易日后,2018年9月17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
2018年9月20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8年10月12日,已连续 7 个月持有甲公司 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7 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 500 万元损失。2019 年 3 月 17 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