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张某是刚参加会计工作的年轻人,对相关财经法规不熟悉。2008年10月10日,王某公司的开户银行是北京市海淀支行,王某向张某签发了一张16 000元的转账支票,王某在签发支票时使用蓝色水笔填写,并且没有签章;张某将16 000元的转账支票送存银行,银行不予转账,退还了该支票;王某开出支票时,账户余额只有15 000元。张某将1 200元的现金支票背书转让给徐某,徐某是一位从业多年、有丰富经验的会计人员,拒绝接受张某转让的现金支票,认为其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