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家著名的公司准备和上海一公司办一合作企业,开拓中国市场。双方合同约定:美方公司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美方从利润分成中先行回收资本,以3:7的比例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企业成立后,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来进行经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美方决定改为由双方合作者以外的另一销售公司负责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召开的联合管理机构大会上,绝大多数票支持此项提议,美方决定实施该方案。此时,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原料,因海上遇险而不能如期到达,从而使与该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导致企业破产。美方认为应先收投资,拒绝承担债务责任。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