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3.6万元;
另外支付运费10万元(不含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1万元,运输途中由于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10%。
(2)接受乙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0.3万元。
(3)职工食堂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一批,该批材料成本1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产烟丝一批,书面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0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51万元和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合同约定3个月后收回包装物并退还押金)。
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甲公司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3.6+1.1+0.3=15(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500*17%=85(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85-15=70(万元)。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