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认定不当,量刑过轻,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6年。市人民法院应当( )
A、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B、在维持原判罪名的情况下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C、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罪名改为抢劫罪
D、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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