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日,王某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条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因王某未能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前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这条项链后来被冯某某以拍卖价买下。2002年秋,冯某某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2003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4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申某,申某并不知内情。经查,项链的失主为冯某某。冯某某即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而王某也因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条,要求冯某某返还,冯某某不允;申某也认为项链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王某和申某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请回答:行政管理部门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