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0日甲公司从证券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60 000股,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每股买价8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0.5元),另支付印花税及佣金5 000元。
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的该股票的市价总额为510 000元。
2018年2月10日,甲公司将乙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收到价款540 000元。
2018年2月10日甲公司出售乙公司股票时应确认的处置损益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