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5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乙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资。乙于1月7日将房产交付公司,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5月9日,股东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履行出资义务。
5月31日,人民法院责令乙于10日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6月6日,乙完成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享有股东权利的起始日期是( )。(2017年真题)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15年7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约3.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7月9日,风顺科技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7月10日,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向风顺科技提出问询,要求其发布澄清公告。7月10日晚间,风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无应披露之信息。7月16日,风顺科技发布临时公告,披露公司已与A公司签订重大技术服务合同合作意向书。
2015年10月底,监管机构根据举报,对风顺科技股票交易异常情况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
(1)孙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的表弟,2015年7月8日市场开始出现传闻后,孙某于当日向王某之妻了解情况,王某向孙某确认风顺科技正与A公司商谈合作事宜,且签约可能性较大,孙某遂于7月9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于7月15日卖出,获利30万元。
(2)投资者张某于2014年2月高价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市场出现传闻后,张某担心有人以虚假信息操控股价,遂于2015年7月10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风顺科技股票,亏损10万元。张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
在监管机构调查过程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郑某辩称,公司未正确披露重大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信息,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而为,自己仅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到处罚。
投资者刘某持有风顺科技11%的股份。刘某认为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对这场股市风波负有直接责任,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罢免王某的董事长职务。
投资者钱某自2014年3月起一直持有风顺科技股票,持股比例为0.1%。钱某认为,董事长王某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负主要责任,同时造成信息泄露,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2015年10月7日,钱某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王某,遭到拒绝。次日,钱某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成员有5人,其中4人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的干部,1人为职工代表。因该职工代表经常提意见,董事会投票决定撤销该职工代表董事职务。在无合适人选前,董事会成员暂为4人。
2014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联合出资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出资60万元,乙公司出资40万元。
2015年10月,丙公司决定与丁乡镇企业合作开办啤酒厂,丙公司投入资金180万元,其中包括以设备抵押向工商银行的贷款100万元。由于生产的啤酒质次价高,几乎无人问津,造成180万元投资几乎全部亏损。
2016年1月,丙公司中由乙公司派入的股东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016年2月,由于丙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工商银行与甲公司交涉,要求甲公司以母公司的身份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被拒绝。
2016年3月,工商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丙公司破产被予以受理。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丙公司提出申请和解,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在和解期间,丙公司决定放弃原甲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汽车无偿转让给甲公司,这两项行为将直接导致丙公司不能执行和解协议。工商银行知道该事实后向人民法院举报,请求宣告丙公司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