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机器设备,于2015年2月1日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出票人和收款人、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付款日期为2015年7月1日、金额为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简称“票据A”)。甲公司承兑后,将该汇票返还给乙公司。 同年3月1日,乙公司保存的票据A 被盗。乙公司另行签发了一张内容相同的商业承兑汇票(简称“票据B”),并仿制了甲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记载了其他事项。 乙公司为购买原料,于同年4月1日将票据B背书转让给丙公司。6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注明“工程验收合格方可取得票据权利”。同年7月15日,丁公司持票据B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以票据上自己的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丙公司提出以下抗辩:
(1)该票据承兑人签章被伪造,票据无效;
(2)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3)丁公司逾期提示付款。 乙公司的票据A被盗案告破,但公安机关告知乙公司,票据A已经被盗窃人伪造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戊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乙公司遂要求戊公司返还票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