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赵某、钱某、孙某各以现金9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周某以专利权作价130万元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在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3)股东享有均等表决权。
公司成立后,李某按期办理了出资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但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公司。
2016年10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赵某、钱某、孙某赞成,李某和周某反对。
赵某认为,李某未将出资房屋交付公司,不得行使表决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