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A、使用非深水岸线,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的
B、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C、船舶携带危险品进出港未办理申请手续的
D、商检设施和卫生检疫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E、同时投入使用的E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港口与航道工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