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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蒋先生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女儿都已成家,但均未生育子女。儿子常年在外地工作,女儿成家后一直与蒋先生夫妇共同居住。5年前,女儿因车祸不幸去世,女婿便承担起了对蒋先生夫妇的主要赡养义务。目前,蒋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未立任何遗嘱。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上述亲属中有关继承蒋先生遗产的是(  )。

  • A、妻子、儿子、儿媳
  • B、妻子、女婿
  • C、妻子、儿子、儿媳、女婿
  • D、妻子、儿子、女婿
答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或者没有第—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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