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10年3月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0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6年5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根据《公司法》,对甲出资不足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