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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丙于2010年3月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0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6年5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根据《公司法》,对甲出资不足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答 参考答案
B
文字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的出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丁并非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此,丁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应由乙和丙承担补足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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