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日,德林公司向黄海公司借款100万,借期1年。黄海公司要求德林公司提供物保和人保,德林公司于是用自己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等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且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德林公司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黄海公司所有”。嘉兴公司拟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但是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且约定保证期间直至主债务还清时为止。另外,德林公司还以自有的小汽车一辆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且已交付质押物。2016年6月1日,德林公司不能清偿该借款,黄海公司拟实现各项权利时,发生了下列事项:
(1)黄海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的约定,抵押财产应当归本公司所有。
(2)黄海公司拟首先对嘉兴公司主张权利,被嘉兴公司拒绝。
(3)嘉兴公司主张,其提供的是一般保证。
(4)小汽车在质押期间保险杠出现了问题,遂送到修理厂修理,该车取回后,由于黄海公司拖欠修理费,修理厂遂骗回该车,并将该车留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