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王、李、赵四人同为某厂职工,从1996年起四被告携带工具到电厂盗割高压线,其中一次盗割的是尚未交付使用的高压线,另外三次盗割的是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参与盗割尚未使用的高压线一次,被告王。张、李各参与盗割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三次。上述被告人每次作案后,由赵先将高压线藏在家中,然后再开车将赃物运走卖掉,赃款被共同挥霍。赵某犯了何罪?
参考答案 A、B
文字解析
赵与张、王、李3人构成共同犯罪,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施罪的共犯,其窝赃行为与销赃行为由于有事前有通谋,不独立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