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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992年5月20日,江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一电子产品的发明专利,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后,于1994年10月5日决定授予江某发明专利权,并进行了登记和公告。1995年2月1日,英国某公司(未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或分支机构)认为江某的发明与中国专利局于1992年授予其专利权的发明相同,请求中国专利局撤销江某的专利权。专利局经审查,作出撤销江某专利权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江某和该英国公司。江某于1995年3月10日收到通知书,于1995年6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5年8月5日撤销专利局的决定,决定授予江某发明专利权。英国公司和中国专利局都不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英国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B、英国公司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C、英国公司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D、英国公司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 参考答案
A
文字解析
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英国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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