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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原告冯晓辉,大学毕业,为解决工作问题上访市人事局、劳动局。一日,因不服信访工作人员安排而在市人事局大吵大闹,致使人事局停止办公1小时。后经区公安分局处理,给予冯晓辉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冯晓辉不服,于5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直至5月11日市公安局也未作出决定。冯晓辉遂于5月14日起诉至区人民法院,则该区人民法院应:

  • A、受理此案
  • B、不予受理,理由是该案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C、不予受理,理由是治安行政案件以行政复议为前置,未经复议不得起诉
  • D、不予受理,理由是已过起诉期限
答 参考答案
A
文字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3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此,冯晓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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