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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实施下列哪一行为须征得原告同意?

  • A、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 B、追加或变更被告
  • C、决定合并审理
  • D、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答 参考答案
B
文字解析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权利。《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第1款:“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第24条第1款:“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取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题中,A项涉及第三人,通知第三人是人民法院的权力,不涉及原告的权益。B项,“追加或变更被告”直接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必须征得原告得同意。C项“决定合并审理”是人民法院的权力,是基于各个诉的主体或内容上联系,把几个诉合并在一起共同审理和解决,是诉讼经济原则的体现。D项“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人民法院的司法权不能干涉。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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