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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入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入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个规定属于对政府采购合同什么合同责任的规定?

  • A、缔约土的过失责任
  • B、后合同义务违反的赔偿责任
  • C、附随义务违反的赔偿责任
  • D、违约责任
答 参考答案
A
文字解析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有:(1)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此乃它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先合同的义务。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受到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对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改变或者放弃,尚处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阶段,是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故A选项正确。B选项“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不正确。C选项“违反随附义务的责任”也不正确。未尽保护、照顾等随附义务,也导致缔约过失责任,如商店地滑致使顾客摔伤的情形。本题显然不属于此情形。D选项,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因此也不是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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