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 A、陈某的年龄
- B、陈某盗窃的事实
- C、被盗物品的价值
- 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参考答案 A、B、C
文字解析
2004司考真题71。 对于证明对象,又称为是待证事实,也就是要证明什么的,它既包括实体上的(例如和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也包括程序上的,本案中,答案ABC涉及到实体上的定罪量刑问题,需要证明,而答案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和案情无关,不需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