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的“特别规定”包括( )
- A、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作出的特别规定
- B、自治区人大针对《刑法》所作的变通规定且经全国人大批准施行
- C、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 D、《刑法》实施后,新制定的特别刑法、附属刑法所作的特别规定
参考答案 A、B、C、D
文字解析
对《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考生应注意这里的特别规定包括4个方面。“法律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类情况:(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2)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适用其本地刑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但不能认为这些地区不适用“中国刑法”。我们应该知道,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的立法机关是享有立法权的。除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之外,立法会可以制定它有权制定的法律,比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3)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4)民族自治地区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而是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时,行为符合该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适用该变通或补充的规定,而不适用刑法典条文。